12月16日,经国务院通过的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和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对外公布。这两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行政法规都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规定,从明年元旦开始,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了11天,将清明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范围。除了多享受一天法定节假日,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,还可以享受至少5天的带薪年休假。
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新规
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
新年放假1天(1月1日)
春节放假3天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
清明节放假1天(农历清明当日)
劳动节放假1天(5月1日)
端午节放假1天(农历端午当日)
中秋节放假1天(农历中秋当日)
国庆节 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
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
妇女节(3月8日)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(5月4日)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(6月1日)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(8月1日)现役军人放假半天
■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,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■二七纪念日、五卅纪念日、七七抗战纪念日、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、九一八纪念日、教师节、护士节、记者节、植树节等其他节日、纪念日,均不放假。■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